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