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