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宣传。每年秋季新生入学报道时,学校必须将困难认定申请表发放给学生及家长,宣传资助政策,让新生及家长了解相关资助政策,及时进行申报。

二、学校审查。

1.成立评审小组:学校组织由校长、资助中心负责人、班主任、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

2.收集资料:评审小组按要求收集学生的资助申请《认定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

3.比对核查。参考资助管理系统提供的与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比对出的本校五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三、学校评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上级拨款文件,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进行本学期各项资助项目的评议并做好评审记录,确定受助名单。

四、学校公示。学校将拟受助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同时公布投诉电话和信箱,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出具公示结果。

五、汇总上报。将确定受助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和统计,并填写各相关汇总表、发放明细表,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助系统数据填写及上报。

六、资金发放。上级主管部门对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学校委托银行将资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资助卡上,并将银行打卡记录,盖学校公章后上报上级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一律不得抵顶或扣减国家资助资金。

七、资料归档。本学期资助工作结束后,按照“资助档案管理目录”,建立本学期资助档案。

八、学生资助资金标准。学前阶段为500元/生/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初中阶段为625元/生/学期,小学阶段为500元/生/学期;非寄宿初中阶段为312.5元/生/学期,小学阶段为250元/生/学期;高中阶段为1000元/生/学期;中职阶段为1000元/生/学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