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上确认须上传提交的材料
1.考生本人免冠彩色证件照、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
2.户籍在朔州市范围内的非应届考生须提交本人有效居民户口簿(包括盖有省级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户口登记机关户口专用章的户口簿首页和登载本人户籍信息的“常住人口登记卡”页);
(标准示例照片)
3.非朔州市户籍但工作单位在我市(单位注册地为朔州市范围内)的非应届考生须提交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和由社保部门出具的2024年连续3个月在朔州市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可手机登录三晋通APP下载)(社保缴纳证明、工作单位证明须与报名信息中的工作单位一致);
(标准示例照片)
4.存在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等情况的考生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见第三节);
5.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须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
6.网上确认系统提示或报考点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二、准考证照片、手持身份证照片上传要求
(标准示例照片)
1.准考证照片要求
(1)本人近三个月内正面、免冠、无妆、彩色头像电子证件照(白色背景);
(2)仅支持jpg或jpeg格式,大小不超过10M,宽高比例3:4;
(3)正脸头像,人像水平居中,人脸的水平转动角,倾斜角,俯仰角应在±10度之内;眼睛所在位置距离照片上边沿为图像高度的30%-50%之间;头像左右对称;姿态端正,双眼自然睁开并平视,耳朵对称,嘴巴自然闭合,左右肩膀平衡,头部和肩部要端正且不能过大或过小,需占整张照片的比例不小于2/3;
(4)脸部无遮挡,头发不得遮挡脸部、眼睛、眉毛、耳朵或造成阴影,要露出五官;
(5)照明光线均匀,脸部、鼻部不能发光,无高光、光斑,无阴影、红眼等;
(6)人像对焦准确、层次清晰,不模糊;
(7)不得化妆,不得佩戴眼镜、隐形眼镜、美瞳拍照;
(8)图像应真实表达考生本人近期相貌,照片内容要求真实有效,不得做任何修改(如不得使用PS等照片编辑软件处理),不得对人像特征(如伤疤、痣、发型等)进行技术处理,不得用照片翻拍。
(9)请务必谨慎上传符合上述全部要求的照片,否则会影响审核。
注意:该照片将用作准考证照片、录取照片等用途,若上传经PS等照片编辑软件处理后的照片会影响考生初试、复试及后续录取,请考生自觉规避,务必上传本人近期真实、清晰、未经修图美颜的白色背景免冠照片。
2.手持身份证照片上传要求
(标准示例照片)
(1)仅支持jpg或jpeg格式,建议大小不超过10M;
(2)拍摄时,手持本人身份证,将持证的手臂和上半身整个拍进照片;姿态端正,双眼自然睁开并平视,耳朵对称,嘴唇自然闭合,左右肩膀平衡,头部和肩部要端正;
(3)脸部无遮挡,头发不得遮挡脸部、眼睛、眉毛、耳朵或造成阴影,要露出五官;
(4)确保身份证上的所有信息清晰可见、完整(没有被遮挡或者被手指捏住);
(5)照明光线均匀,脸部、鼻部不能发光,无高光、光斑,无阴影、红眼等;
(6)人像对焦准确,层次清晰、不模糊;
(7)不得化妆,不得佩戴眼镜、隐形眼镜、美瞳拍照;
(8)图像应真实表达本人近期相貌,照片内容要求真实有效,不得做任何修改(如不得使用PS等照片编辑软件处理,不得对人像特征(如伤疤、痣、发型等)进行技术处理,不得用照片翻拍);
(9)请务必谨慎上传符合上述全部要求的照片,否则会影响审核。
三、存在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等情况的考生须提交证明材料要求
1.已获普通高校、成人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教育部承认本科学历的考生须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在我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届时可毕业的考生,须提交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出具的已经完成的考试科目成绩证明;在外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届时可毕业的考生须提交参加所在省自学考试的准考证、考试科目合格成绩单等能够说明届时可毕业的相关资料;
4.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的考生,须提交由就读高校出具的届时可毕业的证明;
5.户籍在我市的国(境)外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由就读国(境)外高校出具的届时可毕业的证明或完成学业情况证明;
6.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市的已在国(境)外高校获得学历证书的考生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标准示例照片)
7.因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原因造成未能通过学历(学籍)核验的考生须提交户籍部门出具的规范的姓名、身份证号等的变更证明以及目前学信网上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8.在读研究生须提交现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四、温馨提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节选):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节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3.教育部《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节选):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录取,随时发现、随时处理。报考点和招生单位发现有考生伪造、变造证件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朔州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