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教发〔2017〕72号

各县区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局: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保障机制,不断扩大公共学前教育资源,根据《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教基〔201613号)、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了《朔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朔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朔州市教育局         朔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朔州市财政局

 

  

                            朔州市国土资源局     朔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年5月10日

 

朔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及使用,推动我市城镇范围内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晋政发〔2012〕30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

第三条 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属于城市公共设施。发改、教育、规划、国土、住建规划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版)要求,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选址布点和建设规模应以《朔州市城镇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2016-2030)编制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及文件精神为依据。原则上新建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最低配建标准为6班(30人/班)以上。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小区开发建筑面积均未达到15万平方米或未达到5000人规模的),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开发区域如有个别未达到配套规模的,可根据需要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地块内。
  第五条 在旧城改造和新区规划建设中,需拆迁幼儿园的,拆迁主管部门或建设主体单位应当与属地教育局协商,按不低于原幼儿园建设标准,就近重新规划布点、配套建设幼儿园。重新规划建设幼儿园应按照“先建后拆”原则进行,属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妥善安排被拆迁幼儿园幼儿的入园问题,确保在园幼儿正常接受教育。
  第六条 发改委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时,要对住宅小区幼儿园的配套建设计划进行审核。
  第七条 规划局应当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控制要求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
  配套幼儿园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幼儿园用地不得用于抵押融资。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一般应与小区住宅楼相对分开建设,宜设置与小区住宅出入口相分离的独立出入口。未按照审批要求实施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小区,规划局不得为其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第八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并保证与住宅小区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应当优先建设配套幼儿园、优先交付使用。
    第九条 住建局依据住宅小区项目相关规划、计划等审批文件,受理项目报建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在幼儿园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配建的幼儿园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同时,在核发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注意是否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配套幼儿园。
  第十条 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后,配套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及使用管理,建设单位和属地教育局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双向选择。鼓励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入园需求。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严格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及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教育局负责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监管和日常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