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教发〔2017〕73号

各县()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学前教育行动计划,进一步扩大我市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接受面向大众、公益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解决好“入民办园贵”的问题,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奖补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教基〔2016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本地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各级教育部门认定的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较高、财务公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幼儿园。

1.布局合理。符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重点支持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城市人口密集区域、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

2.资质合格。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依法注册办理办园许可证和相关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幼儿园开办一年以上,年检合格,且经教育行政部门公示。有接送幼儿车辆的幼儿园还需提供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接送幼儿车辆备案表,且所有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3.条件达标。园舍建设、设施设备等符合《山西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幼儿园规模在3个班以上(含3个班),达到朔州市二类幼儿园以上(含二类)标准。

4.管理规范。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幼儿园章程,有健全的行政管理、财务和资产管理、安全卫生保健、保育教育等规章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园所管理规范。无安全隐患和违规办园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质量较高。科学实施保育教育,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幼儿教育无“小学化”现象,办园条件和保教质量与同级同类的公办幼儿园相当。

6.收费合理。幼儿园收费标准不高于当地同级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山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晋价费字〔2013〕65号)文件,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园所财务管理规范,无乱收费现象。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申请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认定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自愿申报认定制度。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可自愿提出申请,申报及审核认定的基本程序如下:

1.幼儿园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在上年12月1日前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区、)级认定。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普惠性幼儿园应具备的条件,对提出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确定普惠性幼儿园名单,汇总上报市教育局抽评。

3.市级抽评。市教育局收到各县(区、)初评结果一个月内,对初评确定的幼儿园进行抽评,抽评数不低于认定数的1/3。抽评结果与各县(区)初评结果不一致的,以市教育局抽评结果为准。

4.公示公告。市教育局确定的审核名单,由当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收费标准,在当年7月1日前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其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奖补办法

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奖补工作,要按照公益普惠、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研究制定本县(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奖补具体办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奖补标准由县(区)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办园条件、在园幼儿数量、幼儿园等级、办园质量等因素,按照分类定级、分级奖补的原则合理确定。  

四、政策支持

1.资金扶持。各县(区)要把普惠性幼儿园的奖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分配学前教育资金时,要重点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

2.结对帮扶。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县(区)级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办幼儿园专业教师中挑选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教师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教。优质幼儿园优先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待遇同等。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教师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培训提升等方面与公办园享受同等待遇。

五、管理与监督 

1.完善管理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届满前需进行评估核定,合格后继续保留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并享受相关政策和待遇。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如自愿退出,应于当年11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经许可并公示后,方可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 

2.加强收费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山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晋价费字〔2013〕65号)。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政府指导性收费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幼儿园必须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县(区)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情况的监督检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政府部门财务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加强动态监管。各县(区)教育局建立和完善民办督导评估体系和年检制度,努力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平台,加强动态监管。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在县(区)教育信息网等媒体上集中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5.加强过程性监管。各县(区)有关部门要通过暗访、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过程性监管。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四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朔州市教育局             朔州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