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部门),市直各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局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尽快建立机制,明确责任,切实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审查机制和审查程序。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 34号)各项要求,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三、夯实审查责任。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科室(部门)、学校分别负责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意见》要求进行自我审查,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对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科室(部门)、学校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他科室(部门)、学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

四、明确审查范围。市局出台或者负责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下列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市局负责起草的行政法规草案、市政府相关文件草案;

(二)市局负责起草的规章;

(三)以市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局和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

(五)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和批复;

(六)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和做法。

四、规范审查工作。科室(部门)、学校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在办理发文时应当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发文稿纸页面注明“已审查”或者“不需要审查”),注明“已审查”的,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对需要审查而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表应当作为出台政策措施的必要说明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呈报局领导。政策措施出台后与办文材料一并存档。

科室(部门)、学校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相关部门不属于利害关系人范围。

五、强化专业支持。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市局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科室(部门)、学校在自我审查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向办公室提出咨询。办公室依据《意见》以及《反垄断法》有关规定,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对征求办公室意见的,科室(部门)、学校应当在政策措施呈报市局领导前至少七个工作日,向办公室书面征求意见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初步审查结论及其他相关材料。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可以延长至七个工作日。

科室(部门)、学校应当认真考虑办公室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意见、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请市局领导签批政策措施时作出书面说明。

六、做好信息汇总。各科室(部门)、学校每年将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情况,于次年120日前汇总送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对市局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局领导。


 

朔州市教育局

20201110